炒股融资门槛 国家档案局回应“民生档案统一移交”:难以简单要求全部集中
发布日期:2024-10-10 22:42 点击次数: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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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留言板向国家档案局建议出台统一的民生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
该网友指出,“目前,婚姻、出生医学证明、低保、拆迁、廉租房、就业、劳动仲裁、社保、公证、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学籍、退耕还林、宅基地、职称等反映民生内容的重要档案,除部分已接收进国家综合档案馆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散存于各级档案形成部门,存在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利用起来很不方便,更谈不上档案资源共享的问题。”
这名网友提出建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相关民生档案收集、管理、流向、利用和销毁等具体规定办法,充分发挥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服务优势,将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档案统一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更加实现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对此,国家档案局8月7日回复称,民生档案是政府部门和机构在服务和保障民生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专业档案,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国家档案局表示,目前,在中央层面,已出台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等50余种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在地方层面,也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了各类专业档案的相关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等。这些规定对于规范专业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各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还根据相关工作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国家档案局强调,由于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种类繁多,其规格样式、形成方式、载体形式以及收集、保存、转递、移交、利用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难以像文书档案一样适用相对统一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标准。各级档案部门积极与专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认真研究各民生档案形成与利用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实际的相关制度。在民生档案的查询利用服务方面,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与专业主管部门在民生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持续推进,探索建立民生档案跨部门、跨地域查询利用平台,提高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便利性。
最后,国家档案局称,在专业档案集中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方面,由于各专业档案在省市县层级间的分布各不相同炒股融资门槛,一些民生专业档案需要根据变化情况进行不断补充完善,部分还需要根据单位和人员的流动跨区域转递,难以简单地要求全部集中到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国家档案局支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通过接收档案目录、档案信息归集、打通系统接口等方式,拓展档案查询利用方式,努力使人民群众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利用相关档案。